咨询:市民王先生与某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七个月后,单位只支付了四个月的工资,王先生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王先生的情形本质上是因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致使劳动合同解除。因此,王先生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