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王某于2022年在某公司工作,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实行轮班工作制。王某在2022年10月1日在公司上班,单位表示轮班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上班没有加班工资,请问是否合理?如果有加班工资,给购物卡的形式,可以吗?
解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综上所述:单位法定节假日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做法是不合理的。实行轮班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18139)